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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政府不要给开发商当打手—评山东潍坊潍城区政府集体参与拆迁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6月26日10时04分 发布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市场小区是潍坊市的黄金地段,却被区政府无偿非法送给了开发商。区委区政府还带领全区的公、检、法、司、信访办等50多个部门,承包到户,责任到人,对699户居民搞拆迁。对于完不成任务的责任人,他们每天竟然要到拆迁场地签名报到,区政府完全变成了开发商的同伙。
    前几年令人海内外关注的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金水桥前自焚和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39岁男子翁彪自焚身亡两个事件,都与当地拆迁办公室擅用强制措施,强行拆毁家园有着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因为拆迁部门成了房地产商粗暴的打手,不依法行政,滥用行政强制措施造就了两次自焚事件。
      我认为此类事情的解决必须从有关法律规定处入手,如此才较为彻底。
      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强制拆迁并不能是一个行政行为,因为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出让拆迁完毕,“三通一平”的实物土地。这对于解释拆迁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性质问非常重要。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做产权转移登记,只有象征性的,而没有实际上的交付行为。不管该块土地上还有没有需要进行拆迁的房子,国家没有合同上的义务,必须进行强制拆迁,然后交付“三通一平”的土地。也就是说国家应该站在局外,没有理由介入拆迁这个过程。
      《土地管理法》对拆迁没有加以规定,因此从《土地管理法》中找出强制拆迁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不可能的。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从该条规定来看,拆迁就是商业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必须成为拆迁人。
      那么可以得出结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不仅与本身第十条规定冲突,而且违反《立法法》,与《土地管理法》相抵触。
      不仅因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是全社会的共识,而且因为拆迁户是理性人,会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在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条件下,或者有着更优惠的条件下,绝大多数人是会与房地产商达成协议,完成拆迁的。当然不能排除个别极端情况,例如漫天要价或者其他原因拒绝拆迁,所以强制不能完全排除。但是,对于这些少数的极端情形,完全可以使用司法中的强制手段。虽然司法中强制手段成本较高,但是这是唯一合法的强制力。不仅从以上两次自焚事件,而且从整个中国的拆迁史来看,并综合全局考虑,司法强制的社会代价肯定最小。
      在拆迁这一过程中,拆迁户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直接参与谈判,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常寄希望有关部门公正处理,然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与房地产商勾结,共同欺压拆迁户。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这种强制拆迁的规定也就成为“法律依据”。
      要阻止拆迁部门成为房地产商的打手,应该从根源处解决问题。那就是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7月14日,浙江省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可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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