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苗:假设陈二春证词是最首要证据——五评彭宇"见义勇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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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9月24日13时53分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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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第五次重申:南京鼓楼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
法官判决,总是有正面反面的证据,会出现一边倒的证据局面,但总是还有一些相反的。
四六三七二八一九的比例,都有可能。如果没有相反的,这官司理输的一方,也不敢到法院去,没打斗输光了。即使没有一些相反的证据,还可以找到一些借口。总之打官司,从理想
层面来说,是证据的博弈战。当事人的一方角度来看,总有有利的证据,和不利的证据。战争是两方的,没有另外一方,这战咋打?
网民最大的义愤依据,在于对彭宇有利的部分判决书只字未提。对彭宇有利的部分,无关紧要。法官又不需要判定彭宇"见义勇为",他所需要认定的是两人相撞。就在法盲网民和法学野兽和本案法官之间,就出现了巨大落差。本案法官想认定的事实是两人相撞,法盲网民和法学野兽想认定的彭宇"见义勇为"。 只有彭宇"见义勇为",才能指责法院突破道德底线,才能指责社会公德被破坏。
这里是一个模糊战术,通过给法院判决增加法律外面的东西:彭宇"见义勇为",形成自己心中的彭宇案法院判决,强塞给南京鼓楼法院法官,然后就这份增加了猫腻的判决,进行攻击。这就首先体现为必须把陈二春证词是最首要证据,以及把派出所的证据瑕疵是最大的反证。
为了一个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当回味到彭宇"见义勇为"可能不成立,于是通过攻击判决的疑点,来继续指责社会公德被破坏。他们认为大众之所以愤怒,并不是因为他们都绝对相信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是因为法院在原告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而产生的示范作用。
如果按照南京鼓楼法院法官的法律逻辑走,其判决是合法正确的,也是目前唯一最为可靠的。两人相撞的证据,相当充分,至少彭宇自己在派出所承认相撞,而且在法庭上只是对派出所的笔录证据的形式性提出质疑,并没有否认其中实质性内容。不仅原告指控,而且派出所民警也证实相撞。可是网民不愿意遵守法律逻辑,而强行把判决掳入自己的道德法庭。
假设我们把证人陈二春的证词看作本案最首要证据,也无法支撑网民。证人陈二春也没有描述"相撞"情形,也没有认为彭宇在"见义勇为",彭宇和陈二春在相撞后去医院的举动,并不能说彭宇在"见义勇为"。 证人陈二春证词呈现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相撞后的帮助,一种"见义勇为"。并不能说证人陈二春可以证明彭宇"见义勇为"。如果证人陈二春否认相撞,那"见义勇为"概率极大。可是证人陈二春空白了"是否相撞"。
来自派出所的证据,包括手机相片、电子文档和所长的证言,都存在瑕疵,可是这些瑕疵彭宇在法庭上只是对形式性提出质疑,而没有明白否定实质性内容。从网民这一方来看,对"警法一家"的愤怒,就明明白白了否认了其实质性内容,这是法盲才干的。这些证据呈现了形式性上的可疑,并不足以摧毁其实质性内容。只要有其他证据依据,例如彭宇的 200元和第二次开庭才提出"见义勇为",是足以自由心证出"相撞"。
需要判定的彭宇"见义勇为",对彭宇有利的部分证据,才重要。网民需要判定的彭宇"见义勇为",才老提对彭宇有利的部分证据。这是网民道德的救命法宝。放在网民的情感里面很重要的东西,放在法律里面,可有可无。
裁决是一种政治决断的行为,它必须有高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威。所以法官有自由心证,心证出来的决断,就是判决。这不是逻辑思维能力,而是政治问题。在司法中,政决断治隐含到法律中,看起来好像没有政治性的,其实隐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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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的宪政博客:xianzheng.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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