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劲松李苏滨揭露刘宝东法官遭“投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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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9月12日12时49分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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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李苏滨揭露昌平等法院法官为黑社会性质的物业公司保驾护航遭法院投诉报复(明天召开听证会)
核心提示: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及副主任李苏滨(律师执业证正在法定返还程序中)在代理太平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北京嘉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上诉状中,针对该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尖锐的指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刘宝东法官故意拖延办案时间及枉法裁判的行为,其目的是在竭尽全力为黑社会性质的物业公司非法捞钱及转移赃款、销毁证据“保驾护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经过两次开庭激烈的交锋,2006年9月29日二审法院终于作出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撤销昌平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昌平区法院重审。
被发回重审的昌平法院个别法官,似乎并不甘心自己的失败,除了继续拖延对本案的审理故伎重演外,这次他们还采用了以攻为守的策略,对李劲松李苏滨大打出手。其手段之一,就是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诽谤诬陷“二李”违章违纪。明天(9月13日)下午2点正,北京市律协将在北京市司法局公开正式组织“投诉”听证会,欢迎各位公民旁听监督。
下附:
关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故意不收集证据故意拖延办案违法行为举报信
举报人:李苏滨、男、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电话:13366121891
被举报人: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副庭长刘宝东及该法院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
举报要求: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给于被举报人警告直致开除的处分。
事实与理由:举报人是昌平区太平家园业主委员会状告北京嘉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原告方的代理人。该案2006年1月25日在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法院指派刘宝东等人于4月21日前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昌平区法院不仅有义务在2006年4月26日前审结本案,而且应当依据原告的申请,及时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但截止目前,昌平法院对这两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均未履行。
举报人认为,一个普通公民可以是法盲,可以不知道该如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但法院的法官不应该是法盲,不应该不知道如何履行自已的法定义务,尤其是首都北京的庭长、院长级法官更不应该。既然刘宝东等法官不是法盲,那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等法官不是因过失,而是故意执法犯法、肆意践踏法律。 举报人还认为,刘宝东等法官执法犯法的主观动机,肯定不是为了谋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完全是为了谋取自已或‘同伙’的利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绐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59条规定“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69条规定:“负有直监督、管理职责的审判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不纠正、不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根据以上规定,举报人要求贵机关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需要特别提醒贵院的是,去年8月贵院个别法官因乱收费等恶行,已被举报人投诉至昌平区发改委,贵院的违法行为同时被北京《京华时报》等众多平面媒体及国际互联网曝光。时至今日,举报人实在不忍心,也不希望看到贵院的阴暗面再次被国内、国际媒体曝光,又一次成为全世界的笑柄。
举报人郑重承诺,如果贵院收到举报信后,能闻过则喜,从善如流,主动纠错,并在七日内书面给于答复,举报人将谨守家丑不外扬的传统习俗,立即中止向北京市人大、纪检委、国内、国际等媒体揭露贵院违法行为的工作。特此举报。
此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李苏滨
2006年5月26日
此文于2007-09-12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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