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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滨李午汜状告司法厅局乱收费系列案第29场诉讼
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9月06日09时15分 发布
   

李苏滨李午汜状告司法厅局乱收费系列案第29场诉讼


暨李苏滨诉司法厅违法扣押档案二审辩论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公民:
   
   自2001年10月10日本人和李午汜律师拉开状告司法厅局乱收费的序幕,今天已经是第三次在贵院审判被告的违法行为,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请允许我首先向贵院前两次坚守住司法公正底线,高风亮节的审判人员石伟、郭宇凌、何信丽、孙晓飞、徐荆川、李艳、贾敏杰、付大文等法官表示我深深的敬意。是他们用公正庄严的审判,让依法治国的旗帜高高飘扬在祖国大地;是他们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把依法治国的理念深深根植于亿万民众的心田;是他们不畏惧高官恶势力报复,有效遏止了司法厅个别腐败分子掀起的反人民、反法治、反党中央、反国务院的狂风恶浪。下面就本案审理的河南省司法厅新的违法行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 司法厅没有扣押律师档案的权力,司法厅扣押档案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在本案一审的法定时效内,未见到其向法庭提交任何有关司法厅可以扣押律师档案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扣押档案)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二、 司法厅扣押档案的行为,是知错不改,继续挑战国法及中央政府的又一铁证。司法部早在2003年5月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律师调动时(司法厅)要及时(为律师提供)调转执业档案(服务),并做到材料完整。该通知已发出4年之久,但司法厅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却非常滑稽的装傻充愣,硬说司法部根本没有这个规定。
   
   三、 为上诉人办理注册手续和发还执业证,恢复律师执业权暨办理调转档案是司法厅的法定职责。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第18条规定:律师受停业处罚期满的,司法机关应当发还律师执业证。以上规定,是强调合法履行暂缓注册、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权期满后,司法厅尚且有“为其(律师)办理注册手续”“发还执业证”的法定职责,更遑论已被法院撤销的暂缓注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3金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和停止执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就本案来说,由于本人已于2005年1月正式应聘于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被告等人的暂缓注册和停止执业且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河南省司法厅提供办理注册手续或发还执业证的服务方式暨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当然且必须包括“应当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否则合法有效的执业证永远无法发还到上诉人手中,上诉人永远无法恢复律师执业权,国家的法律制度永远处于被颠覆的状态之中。
   
   四、 北京市司法局开具调档函“要求河南省司法厅调档,并出具收回执业证、无违纪证明及执业年限说明”有法可依,其依据是《律师法》第8、9条及上述司法部的规定。
   
   五、 上诉人要求司法厅履行调转档案等职责同样有法可以,其依据同上。
   
   六、 上诉人依法可以对司法厅扣押或不调转档案的行为提起诉讼,其依据在上诉状中已陈述。
   
   综上,上诉人认为,司法厅目前的重点工作,不应当是继续非法阻止上诉人执业,而应当及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应对中纪委或国家审计署随时追究其2000年至2005年五年对全省律师乱收费一亿元的退赔责任上来。毕竟上亿元的乱收费不是个小数目,司法厅应当静下心来,抓紧时间盘点一下自己的小金库,如果库银不足,恐怕就要由直接责任人厅长、处长个人掏腰包填补空缺了。另外,本案属于公开审理案件,为便于公众监督,上诉人将一如既往的在国际互联网公布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任何公民均可用GOOGLE等搜索河南省司法厅局乱收费,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了解历时7年的“中国律师第一状”全部案情。
   
   
   
   李苏滨
   
   20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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